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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盟汇骏法规提醒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2011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是明确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

核心内容:

  • 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税预征率由2.5%降至1.5%

国税告2011 44号

201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税预征率的变化进行了说明。

核心内容:

  • 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 年度终了,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核定征收的,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 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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