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201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核心内容:
-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对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文件还明确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纳税、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税费、发票管理、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协定待遇等事项。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告2011年第41号
2011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核心内容:
- 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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