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核心内容:
- 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能够提供拨付文件、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有关部门,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相应的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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