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 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企业贸易付汇将更加便利。该项改革属于今年外汇管理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年内可能全国推广。
核心内容:
改革内容
1)对正常的贸易进口付汇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企业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现场逐笔核销手续,对总量超标等异常情况进口付汇实施现场核查; 2)对企业实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现行为“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异地付汇无需事先备案(试点期间仍需备案,待全国推行才免备案); 3)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一类进口单位”付汇实行上述便利化管理,对“二类进口单位”付汇实行事后逐笔报告管理,对“三类进口单位”付汇实行事前登记管理。
试点地区
历史清理工作
2010年7月31日之前,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企业都需就2010年1月1日之前的进口付汇业务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