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财关税[2011]66号
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明确有关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
核心内容:
-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实施期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2011年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核心内容:
- 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审批表及资料申请退税,逾期不得申报;
- 已退税的国产设备,在监管期5年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研发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 本办法下发前,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准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退税;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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