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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盟汇骏法规提醒


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稽便函〔2012〕1号

2012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的内容和范围。

核心内容:

  • 继续开展重点税源企业轮查,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将是检查的重点;
  • 继续实施“查账、查案、查税必查票”,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专项整治。
  • 必查项目:资本交易项目、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 在国税稽查系统,对大中型企业等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的纳税人全面推广应用稽查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适时开展地税系统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的试点工作。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抵减增值税税额

财税[2012]15号

2012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核心内容:

  •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非初次购买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抵减;
  • 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料加工厂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年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对来料加工厂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或将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明确。

核心内容:

  • 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将全部相关不作价设备一次性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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