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审
国税发〔2012〕16号
2012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各地税务机关对下列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前,将审议后的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报请税务总局组织的案件会审小组进行会同审议。
核心内容:
- 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 其他由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案件复杂的,可提请确认为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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