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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盟汇骏法规提醒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2012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核心内容: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 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国发[2012]14号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以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

核心内容:

  • 要求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并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 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 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调整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

深地税发〔2012〕110号

2012年4月13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将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调整为167052元(含本数);
  • 超过部分,仍须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

调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深地税发〔2012〕111号

2012年4月13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921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3倍);
  • 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深地税发[2012]97号

2012年3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为了强化税收征管,解决印花税征管难题。

核心内容:

  •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有规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核定期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期的核定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 纳税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次月开始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在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应当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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