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2010-04-07
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进行明确,旧的辅导期管理有关规定被废止。
核心内容:
明确可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范围:
1)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不高于80万元、职工人数不高于10人。 2)其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期限: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3个月; 2)其他一般纳税人:6个月。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新旧政策差异很小。
1)扣税凭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可抵扣进项; 2)限量领购专用发票,限最高开票额度; 3)月内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需先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