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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2010-04-07

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进行明确,旧的辅导期管理有关规定被废止。

核心内容:

  • 明确可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范围:

    1)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不高于80万元、职工人数不高于10人。
    2)其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

  • 辅导期期限: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3个月; 2)其他一般纳税人:6个月。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新旧政策差异很小。

    1)扣税凭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可抵扣进项;
    2)限量领购专用发票,限最高开票额度;
    3)月内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需先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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