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 为出口企业营造宽松环境
2012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从7月1日起实施。
核心内容:
- 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3号
2012年6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自2012年7月1日起,简化所涉外汇管理程序:
核心内容:
-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 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
- 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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