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年0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核心内容:
- 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 将出口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
- 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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