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省市“营改增”试点时间敲定,模式仿上海
财税[2012]71号
2012年07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8个省(直辖市)。
核心内容:
-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 试点日期:广东省(含深圳市)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 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试点税收政策文件同上海试点政策;
- 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取消“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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