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2012年0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进行了明确。
核心内容:
- 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 试点前后,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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