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2]86号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的具体所得税计算问题。
核心内容:
1、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3、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4、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