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 [2010]139 号
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进一步的解释,便于企业操作。
核心内容:
- 年应税销售额还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与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税销售额,范围扩大。
-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162 号
2010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核心内容:
-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认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出口退税;
- 丢失抵扣联:认证相符后,凭发票联复印件办理出口退税。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内容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核心内容:
分布实施时间表:
-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
-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
- 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其他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准备上市的企业,需要提前做好执行的准备。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10年5月7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其中包括涉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核心内容:
以下经济违法行为将被立案追诉(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 涉税行为
1.逃避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不补缴税款、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
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已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五万元以上;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国家税款被骗五千元以上。
-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30万元以上并占实缴出资额60%以上。
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010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各地税务机关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核心内容:
-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需确定商品价格时,可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协助需求或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若纳税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申请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在国税函[2010]39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方法。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本省税务机关制定。
核心内容:
- 异地设立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总机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如果不能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8号
2010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可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退税。
核心内容:
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 从境外运输旅客或货物入境;
- 在境外运输旅客或货物的行为.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2010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产品,无论是否通过验收,或办理完工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已完工,需及时结算计税成本,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核心内容: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2010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棚户区改造实施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核心内容:
(一)对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 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免土地使用税,相关的印花税免于征收;在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 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二)对个人:
- 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 1 %的税率计征契税;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63号
2010年5月5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核心内容:
- 自2010年4月1日起,深圳市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上限合计额度调整为280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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