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快讯—邦盟汇骏SZ第113期 2010-9-5

 

目录
    

 

      

 

法规速递     

一、股权投资损失在损发生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公益性捐赠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明确  
三、向玉树灾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  
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取得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2010年8月1日起深圳各类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提高1%  
     
  税局动态  

六、个人转让股权 缴纳个税100万元  
七、深圳地税坚持税源跟踪半年,追缴土地使用税1657万元  
八、严把注销关 追缴税款四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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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法规速递

一、股权投资损失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010 年 7 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6 号),统一明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再按 5 年结转扣除。

核心内容:

  • 该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发生但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 2010 年度一次性扣除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明确


2010 年 7 月 21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0]45 号),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认定、税前扣除部分事项。

核心内容:

  • 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公布,企业通过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无需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 2008 年 1 月 1 日 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在基金会首次取得税前扣除资格当年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三、向玉树灾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


2010 年 7 月 23 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就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核心内容:

  • 2010 年 4 月 14 日 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个人捐赠支出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 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取得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0 年 7 月 28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 [2010]64 号),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1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核心内容:

  • 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不再仅限于示范城市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该优惠的企业范围扩大;

  • 离岸服务,包括企业直接提供的离岸服务和直接转包的企业供的离岸服务;

  • 之前已征的应予免税税额, 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 2010 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五、2010年8月1日起深圳各类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提高1%


2010 年 7 月 23 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深地税告 [2010]6 号,提高深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核心内容:

  • 普通标准住宅:从 1% 提高到 2% ;

  • 别墅:从 3% 提高到 4% ;

  • 其他类型房产:从 2% 提高到 3% 。

    国税发[2010]53 号 文要求东部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能低于 2% 后,部分地区陆续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结合 苏州地税规[2010]2 号 、 厦地税发[2010]93 号 等规定,东部地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遍在 2%-4% 之间。

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税局动态

六、个人转让股权 缴纳个税100万元


近日,某公司向保税区地税局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内容是股东发生股权变更,由个人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间公司。

经过对该公司章程、股东会转让股份的决议以及《股权转让见证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资料进行细心的审核,税务人员发现个人股东原来持有该公司75%的股权,实际出资额为225万元,现将持有该公司75%的股权,以750万元转让给另一间公司。发生转让所得525万元。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此笔转让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耐心地对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的问题进行了纳税辅导,使该公司财务人员清楚地到该所得按税法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该公司也依法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5万元,印花税0.375万元。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七、深圳地税坚持税源跟踪半年,追缴土地使用税1657万元


2009年年底,南山区地税局在对辖区内某集团公司的税源跟踪管理中,发现该公司虽缴纳了一千多万的土地使用税,但主要是该公司下属几个主题公园景区应纳的税款,而持有的土地储备一直未有体现。该局税务管理人员即对此事项进行了调查,并协同公司财务人员一起探讨了相关税项的征缴问题。由于该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只是框架协议,而非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且储备用地中有部分山林湖泊,近年来土地面积又有被国土部门收回等情况存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仔细查阅了该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相关协议后,发现其持有的土地储备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根据土地使用费改征土地使用税的精神指引,该公司的土地储备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为此,在这半年多来,管理人员多次对该公司的这一事项进行催报催缴,向财务人员认真详尽地阐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讲明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和后果,敦促该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本着应收尽收的税收征管原则,经过税务人员半年多来锲而不舍的跟踪管理,7月底该公司最终补缴了2008、2009两年的土地使用税1657万元及滞纳金420万元共计2077万元。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八、严把注销关 追缴税款四万多元


日前,南山区地税局管理十一科接到某体工商户因所在经营地址拆迁注销申请。经管理员认真审核,并到现场核实,发现该经营户早己关门,停业多月。管理员走访了国税部门,并根据国税部门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反复核实比对,发现该户存在在国税多申报,地税少申报的情况,主要是在国税代开发票部份未在地税申报,经核实该纳税户应补缴带征个人所得税43708.26元。当管理员通知纳税人补缴该笔税款时,该纳税人大发雷霆,认为自己每个月已在地税缴纳定额税,国税代开发票部份增值税也己缴,不能接受补缴。后经管理员细心解释,按照税法有关条例,在实际经营收入额高出定额时,对超额部份(代开发票部份)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近日,该纳税人将少缴部份进行了补缴,同时还对自己当时态度粗暴道歉,并赞扬税务人员对工作的高度认真负责。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邦盟点评:企业应注意检查国税、地税申报信息的一致性,尤其是地税的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以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及罚款。深圳地税于7月底启用税务稽查信息系统,宝安地税针对破产清算企业实行“一户一档、专人追缴、定期汇报”的管理方式;企业日常申报的疏忽在日常检查和注销时受到更严格的管理

相关链接:南山区地税局查补一注销企业的印花税3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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