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2011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是明确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
核心内容:
- 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201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
-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对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文件还明确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纳税、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税费、发票管理、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协定待遇等事项。
三、国税局将加强对购物卡的税务管理
国税函〔2011〕413号
2011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范腐败风险。
核心内容:
- 严格查处购卡单位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 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购卡单位的税务检查,将发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假发票的行为、购卡单位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列入重点检查项目。
四、个人所得税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
核心内容:
-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调整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五、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告2011年第41号
2011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核心内容:
- 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六、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税预征率由2.5%降至1.5%
国税告2011 44号
201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税预征率的变化进行了说明。
核心内容:
- 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 年度终了,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核定征收的,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七、深地税关于个税申报衔接事项
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申报征收衔接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核心内容:
- 国内人员8月份工资于9月发放,税法规定应在10月申报, “所得期间”为“201109”,系统会按3500元减除费用计税;如果在9月份提前申报时,“所得期间”错填为“201108”,会造成系统仍按2000元减除费用计税。
- 上述调整会导致这些扣缴单位在地税信息系统缺少“201108”所属期的申报数据,但不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八、深圳地税7月11日起受理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深地税告[2011]6号
2011年7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7月5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明确了2011年1月1日起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地税局代征。
核心内容:
- 征收对象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 计算方式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 相应减征或免征“三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 纳税人所属期为2011年1月至6月的地方教育在深圳地税系统当中自动生成。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的,在纳税账户直接扣缴;没有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的,纳税人需上门到征收大厅或网报系统申报。
九、龙华国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成效显著
今年以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9.53亿元,比2009年度增长了72.8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亏损面21.60%,含核定征收亏损面17.89%,分别下降31.26个百分点和27.22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7.57亿元,同比增长110.62%,完成全年所得税收入任务的102.35%。
为了实现降亏损与保收入双重目标,该分局建立企业所得税常态化管理机制.首先,保持数据分析预警常态化。数据分析小组加强数据分析,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向税源管理科通过分析预测情况,提供提供预警信息。其次,保持纳税评估常态化。税源管理科根据预警信息,对申报异常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约谈或实地调查,及时纠正企业申报错误,敦促企业如实申报。第三,保持企业所得税税法知识培训常态化。针对税收管理员、企业财务人员能全面掌握所得税知识人数较少的现状,重视加强企业所得税培训。
十、境外公司注册登记日期暴露疑点,虚拟境外劳务合同避税受阻
2011年,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国税局辖区一房地产公司提出申请,称其公司开发销售的楼盘由一香港公司进行了销售策划代理,应付香港公司劳务代理费600万元,要求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对该房地产公司的600万元销售策划代理费不征企业所得税。
区局发现该公司销售策划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仅相距8天,存在虚构劳务避税的嫌疑,逐对该付汇税务证明事项展开反避税调查。以企业提供的《销售代理顾问合同》为突破口,围绕合同真实性、合同描述与合同执行一致性等系列问题,税局在实施调查取证、三次评估约谈后,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承认用虚拟跨地区劳务合同方式进行避税的意图,主动撤回开具付汇税务证明申请。
十一、光明地税追缴跨境税款170万元
日前,光明新区地税局成功追缴一笔跨境税款,为将来开展同类业务积累了经验。在对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核评税的过程中,细心的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2009年前后的股东不一致。经约谈和审阅该公司股权变动资料,查明该企业原股东是境外投资者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2009年3月该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企业净资产价格5700多万元转让给香港的一家法人企业。虽然此次交易过程在境外操作,交易价款也在境外支付,但按规定该笔交易应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此项交易中,该企业不是纳税义务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但是作为被交易对象,依法有协助税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的义务。最后,在税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引下,原股东委托该外商投资企业代其缴纳税款,将其股权转让所得1700多万元按照10%的税率缴纳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7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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