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快讯—邦盟汇骏SZ第124期 20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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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一、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方案

国税发[2012]17号


2012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在稽便函(2012)1号文的基础上,对2012年税务稽查的具体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

核心内容:

  • 稽查工作于3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其中,3 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 月至 9 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 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 一般检查2010年至2011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追溯至以前年度;
  • 文件明确了具体的检查方案,包括风险指标、检查重点、检查方案等;

 

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审

国税发〔2012〕16号


2012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各地税务机关对下列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前,将审议后的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报请税务总局组织的案件会审小组进行会同审议。

核心内容:

  • 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 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
  • 其他由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案件复杂的,可提请确认为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
  • 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部分税法未明确,存在争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

核心内容:

  •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确认的支出,只要不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扣除,比如预提的银行借款利息;
  •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四、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意见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


2012年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32条措施,全力支持广东发展,是迄今为止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改革创新力度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份文件。

核心内容:

  • 放宽企业登记场所条件。可持当地政府机构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登记注册;
  •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企业集团;
  • 支持广东省推进商标权质押融资,依法快速办结股权质押登记。

 

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2012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核心内容: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 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国发[2012]14号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以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

核心内容:

  • 要求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并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 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 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七、调整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

深地税发〔2012〕110号


2012年4月13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将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调整为167052元(含本数);
  • 超过部分,仍须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

 

八、调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深地税发〔2012〕111号


2012年4月13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核心内容: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921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3倍);
  • 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深地税发[2012]97号


2012年3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为了强化税收征管,解决印花税征管难题。

核心内容:

  •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有规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核定期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期的核定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 纳税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次月开始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在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应当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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