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快讯—邦盟汇骏SZ第126期 20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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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一、8省市“营改增”试点时间敲定,模式仿上海

财税[2012]71号


2012年07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8个省(直辖市)。

核心内容:

  •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 试点日期:广东省(含深圳市)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 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试点税收政策文件同上海试点政策;
  • 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取消“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53号


2012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明确:

核心内容:

  •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征。
  • 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2012年0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进行了明确。

核心内容:

  • 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 试点前后,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本公告按照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

 

四、明确北京等8省市营改增试点税收征收管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43号



2012年0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和2012年08月27日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核心内容:

  • 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 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 明确了税控系统使用和货运专用发票开具及管理的问题;
  • 明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
  • 公告按照各省市试点实施之日起实施。

 

五、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2〕11号


2012年08月31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以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核心内容:

  • 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在2012年9月30日前到深圳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11月起到深圳国税局办理新增增值税税种核定;
  •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10月22日前到深圳国税局申请办理;
  • 明确了营改增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审批手续的纳税人,应在10月30日前申请办理;
  • 明确了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使用及增值税发票使用的时间;

 

六、深圳国税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2〕227号


2012年09月03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深圳市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

核心内容: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手续;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 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七、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函【2012】58号


2012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明确了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优惠政策。

核心内容:

  • 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八、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粤府[2012]88号


2012年08月0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以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抓住当前全球服务外包产业加速发展和转移的重大机遇,加快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核心内容:

  • 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协调推进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性发展;
  • 加强重点园区载体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优化布局和集聚发展;
  • 开拓服务外包市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培养和引进服务外包人才;
  • 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强资金支持,营造支持服务外包环境。

 

九、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2012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虚开的税额重复征收的问题予以明确:

核心内容:

  •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并缴纳的,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申报并缴纳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2012年0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

核心内容:

  •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离职补偿、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免税标准调整通知

深地税发〔2012〕191号/深地税发〔2012〕193号


2012年07月05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补充通知》《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补充通知》,将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接触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

核心内容:

  •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调整为165429元(含本数);超过部分,仍须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785.75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95.25元×3倍);
  • 深地税发【2012】110/11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年0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核心内容:

  • 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 将出口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 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
  • 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十三、深圳国税局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结案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来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历史一年半成功完成了对全球500强集团在深圳投资的某科技公司的“转让定价”审计工作,追缴1亿多元税款而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的表彰。线索源于涉案企业营业利润的突然大幅减少

   世界500强玩避税“花招”


   该世界500强设在深圳的某国际系统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成立第二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便突破100亿元,营业利润也达2亿多元。然而,在三年免税期后,该公司却于2008年将企业经营模式由进料加工生产模式转变为来料加工模式,将销售收入改为加工费收入。随之,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发生急剧下降,这引起了深圳国税局的关注。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08年将进料加工生产模式转变成来料加工后,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便由2007年的过百亿元急剧下降到3亿多元,利润骤减为2000多万元,此后两年均如此。然而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却在进一步扩大,人员也在增加。

   历时一年获突破
追缴税款1.08亿元

   由于此案在国内尚无先例,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反避税调查组只能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通过国际上通用的数据库之一―BVD数据库来找寻可比企业。采用净利润法,以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作为利润指标,按可比企业中位值利润率计算出该企业2008年~2010年的目标利润,再对其来料加工劳务收入进行调整。

   经过大量、复杂的统计计算后,最终确认调增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33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1亿元,并相应加收利息700多万元,合计1.08亿元。2011年底,该集团公司终于认可了深圳市国税局的调整方案及补税决定,该笔巨额税款及利息也随即入库。

 

十四、一外贸公司虚列费用偷税被查处

发布日期:2012-08-16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某外贸公司实施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列管理费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该局依法对其做出处理。
   
   据悉,该公司以代理外贸出口货物为主。税务检查人员在查阅管理费用账簿时发现,该公司在一个年度内陆续向一家不知名的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用约50万元,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一家以外贸出口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当年尚且亏损20万元,怎么会无故支付高达50万元的咨询费,在询问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辩解是实际支付的有关外贸出口的咨询费用,但当税务检查人员令其提供咨询业务相关资料时,该公司却无法提供。经过税务人员耐心的税法宣讲,该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咨询费,其经济业务并未真实发生,而是虚构该项业务以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最终,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补缴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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