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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

2010年5月7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其中包括涉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核心内容:

以下经济违法行为将被立案追诉(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税行为
1.逃避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不补缴税款、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
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已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五万元以上;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国家税款被骗五万元以上。

二、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30万元以上并占实缴出资额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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