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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盟汇骏法规提醒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财税[2011]4号

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核心内容: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优惠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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