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1〕24号
2011年01月26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深圳市纳税人在过渡期间的具体规定。
核心内容:
2011年1月3日前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享受优惠的,仍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享受优惠;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新办法办理手续后,再继续享受优惠。
2011年3月1日后,符合条件并申请享受优惠的,按新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