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年0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税收的问题。
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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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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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确认后委托方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的,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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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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