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2011年0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以前未明确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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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支付非居民企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按合同支付或提前支付的,实际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延期支付,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年度,计入资产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前支付的,实际支付时扣缴;延期支付,计入资产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之后支付的,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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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担保费,按“利息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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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方式转让境内股权,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全部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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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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