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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盟汇骏法规提醒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取消行政审批

深国税发【2011】62号

2011年5月7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而是实行备案、备查管理,之前尚未处理的资产损失,按新规定执行。

核心内容:

  • 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即可。申报形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

  • 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

    1)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2)法定资产损失(还未实际处置、转让),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仍在申报年度扣除。

  • 明确了各项资产损失需要备案、备查的资料。文件没有明确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与应税收入相关的,也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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